公务宝贷款
日期:2017-09-06 16:45:56 打印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

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由符合担保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0周岁;

    (二)有本辖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申请人、配偶无其他大额需要偿还贷款和对外负债,在单位及社会具有良好的信用,无不良征信记录,未受过重大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五)借款人须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能提供具备贷款人要求条件的保证人;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用途

    包括住房装修、购买消费品、旅游、教育、生产经营周转等合理资金需求,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二)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三)向依《公司法》成立的法人企业投资;

    (四)从事违法及其他风险性投资活动。

三、优惠借款权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客户在我行申请“公务宝”贷款时,均可享受优惠借款权:

    (一)申请贷款前连续半年以上使用我行的存折、卡发生业务,并且每个月的业务量都在5笔以上的客户(以存折、卡的业务受理单等为凭);

    (二)在村镇银行申请过两次以上“公务宝”贷款,并能够在贷款期限内及时偿还,在申请贷款前连续三个月以上在我行发生过业务,并且每个月的业务量都在3笔以上的客户(以存折、卡的业务受理单等为凭);

    (三)对我行机构、网点或员工提出建议(或批评)被采纳,该建议(或批评)对我行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客户;

    (四)在我行代发工资超过6个月的单位员工;

    (五)借款人或保证人为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一般员工,保证倍数为其月工资收入的24倍;借款人或保证人为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保证倍数可以达到其月工资收入的48倍;是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保证倍数可以达到其月工资收入的60倍。

四、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以借款人的经营、消费需求、偿债能力或国家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收入确定。一般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含),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借款人可以在确定的最高限额内多次申请并取得贷款。对已为他人提供借款保证的申请人,借款额度相应减少。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含);享有优惠借款权的借款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含);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五、贷款方式

    还款方式根据借款期限不同,借款人可采用不同的还款方法。短期贷款采用一次性还本,按季(月)结息或利随本清的方式还款;超过一年期贷款原则上采用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还款。

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担保人本人工资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如非在职公务人员,提供有效的能够证明经营及收入的资料,比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税费凭证、施工(承包、采购)合同、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租金收入单据、土地收入单据等;

    (三)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复印件;

    (四)公务人员提供单位出具的个人工资性《收入证明》;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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